不构成死亡、伤残,能否要求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护理费、交通费等

时间:2012-07-17 15:30:46    文章分类:工伤赔偿

有很多人来电咨询: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没有死亡,也不构成伤残,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死亡伤残限额下的护理费、交通费呢?

郑艳丽律师:可以,理由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款》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发生的费用,只要包括在被保险的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既然受害人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费用包含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就应该予以赔偿。如果受害人发的费用,不包含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则保险公司就无需赔偿。目前司法实践中也坚持此做法。(郑艳丽律师原创,转裁联系作者)

执业机构: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南 郑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常年顾问 劳动纠纷 破产解散 公司清算 资信调查 工商查询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文书起草 遗产继承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郑艳丽律师 > 郑艳丽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