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7-17 15:41:34 文章分类:特殊用工
原告:李XX,男,汉族,1988年8月8日生,住河南省888号,
被告:赵XX
被告:郑州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住址:郑州市XX区京广南路XX号院。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1989.2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月3日,原告徒步走至中原路ZYLS0024号灯杆东6.9米处(大学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向东50米左右)时,被被告驾驶的豫ATH169号(登记车主为赵XX,挂靠郑州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轿车撞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警察支队第三大队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XX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武警河南省总队医院,被诊断为左足第二趾骨基底部骨折(可疑),后经郑州市骨科医院确诊为第二、三骨折,左足第五趾骨基底部骨折。
原告被被告撞伤后,由于伤势严重,下地不能走路,不得不在家休息,至今已近三个月,经过治疗,原告现已花费医疗费1289.20元,但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协离赔偿事宜时,都被拒绝,原告无奈才诉至贵院,请贵院明查秋毫,公正裁判,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〇九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