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的出租车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时间:2012-07-19 10:52:36    文章分类:竞业限制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出租车剐伤行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索赔案,法院除了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以外,还判决出租车司机赔偿受伤行人4.9万余元剩余损失,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0月6日,韩某驾驶出租车沿珠江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因疏忽大意而没有注意到正在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马某。韩某躲闪不及,出租车右侧后视镜将马某剐倒,引发马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韩某将马某送往医院救治,在医院做了断骨复位等手术。治疗过程中,马某出现意识模糊、呼吸困难等症状,医院诊断为脑梗塞。   马某出院后,因协商医疗赔偿等事宜未果,为此将韩某、韩某所在出租车公司、韩某所投保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韩某认为马某在事发前就患有高血压和冠心病等病症,因此马某应自行承担这部分费用。另外,韩某认为自己的出租车车籍和营运证都属于出租车公司,自己仅是出租车公司的一名司机,因此不应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法院另查明,韩某的出租车挂靠在被告出租车公司,运营期间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同时,上述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韩某应承担事故80%的责任,马某承担20%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赔偿马某共计5.8万元的损失。同时,鉴于交警部门认定韩某承担80%的事故责任,马某承担20%的事故责任,因此韩某应按照责任比例承担马某剩余5.3万余元损失中的4.9万余元。另外,韩某虽为实际车主,但被告出租公司确实向其收取了管理费,因此出租车公司应向马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一审宣判后,本案审判长张朕对判决思路予以了解答。 张朕说,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都不允许个人经营出租车,个人要想进入这个行业,必须通过以下三种渠道:第一种是出租车公司既持有车辆产权,又持有车辆营运权,个人只能承包车辆,其性质属于承包关系;第二种是出租公司持有营运权,个人和公司共同出资购置车辆,其性质属于融资租赁关系;第三种是公司持有营运权,车辆则由个人购买,其性质属于挂靠关系。   近年来,出租行业中最常见的案件,主要包括出租车私下转让、出租车肇事后的主体认定和责任认定、出租车保险合同的主体认定、出租司机工伤认定、出租车司机雇佣等等。而这些案件,大多发生在挂靠经营模式下。   根据相关出租车管理规定,出租车必须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名下。这样一来,出租车真正所有人与登记所有人就出现了不同。实践中,出租车一旦发生事故,如何划分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责任,理论和实务中都存在比较大的分歧。 张朕说,合议庭审理后认为,本案应由真正车主先行承担责任,再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处理有三个好处:一是加重真正车主的责任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二是让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使赔偿可以得到保障;三是出租车所有人将出租车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名下,并按照公司规定交纳管理费后,出租车公司确实存在收益,因此让出租车公司承担责任的做法,也体现了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张朕还说,根据交强险的规定,事故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于保险限额内的部分,无需区分肇事方和受害方的责任比例,法院可以直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对于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法院应根据肇事方和受害方之间的责任比例,判决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这种处理办法,既减少了重复诉讼的麻烦,也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让出租车公司对原告所受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原因是肇事出租车驾驶证上的车主就是出租车公司,据此可以认定,出租车公司是车主,驾驶出租车的是其雇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有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出租车公司应当对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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