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公司在交通事故案件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13-01-16 13:58:17    文章分类:合同规章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中,对于挂靠车辆承担问题作了一个复函,各法院也是依此对于挂靠车辆承担责任上作出了判决,一般判决是让驾驶人或所有人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挂靠公司承担,也有的法院直接判决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对于挂靠车辆出了交通事故时,挂靠车辆与被挂靠车辆承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在以后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可以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郑艳丽律师原则,欢迎学习使用)
执业机构: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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