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7-16 17:33:38 文章分类:经济补偿
郑艳丽律师13838273857 QQ:631260242
我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应属于遗产。其理由如下:
其一,按照民法学界通说,死亡赔偿金是指对继承丧失的赔偿和对扶养丧失的赔偿,受害人如没有死亡,便没有死亡赔偿金,只有在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时,才有加害人与受害人亲属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从而才有死亡赔偿金的发生。即然死者不再是权利主体不需进行救济,近亲属依其与受害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直接享有相关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二,何为遗产?根据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合法的、客观存在财产。说的通俗一点,就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原来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这个财产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的,而死亡赔偿金呢,是基于其本身死亡而引起的,因此,在其死亡时,并不存在。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另外,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受害人死亡向侵权索要的赔偿金,而遗产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要求分割被继承人生前留下的财产。
其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年3月作出[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指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虽然这只是一个最高院一个复函,但是也反映出法院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一种倾向性意见。
对于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其近亲属应平均分配,例如一个人出交通事故死亡,其有配偶一人,两个孩子,父母。则死亡赔偿金应是每个人分得五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