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时间:2016-08-16 16:37:11    文章分类:竞业限制

文/郑艳丽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之前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自动失效或自动终止;有的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的,劳动者即获得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单方解除权。

2013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该竞业限制协议还是有效的,但三个月后,劳动者获得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

执业机构: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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