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8-16 16:53:01 文章分类:竞业限制
关于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补偿金,是否导致协议无效,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竞业限制没有给定补偿金,并不导致竞业限制协议的必须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竞业限制协议为劳动者设定了离职后所应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但并未对其享有的权利进行约定,明显违反权利义务的对等原则,故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该解释规定,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金,也没有明确该协议是否是有效的,但是无论怎样,只要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就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文/郑艳丽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