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受伤,能否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时间:2016-08-30 15:39:03    文章分类:特殊用工


案例:某公司要贴地板砖,于是找了一家农民工包工队,与包工头签订了承揽装修合同,于是包工头带领他的农民工兄弟开始干活,但在干活过程中,这名包工头在切地板砖的过程中,将手指切掉两个手指。该包工头认为自己应属于工伤,于是找该公司欲予申请工伤,享受工伤待遇,但该公司以不是本公司员工,系承揽关系为由,予以拒绝,那么,该包工头是否属于工伤呢?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呢?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能否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首要条件为该员工必须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本案中,该包工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

显然,该公司与包工头是承揽关系,包工头不是该公司员工,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包工头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虽然包工头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包工头聘用的人员如果发生伤害,则可以由符合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为:《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赋与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向单位和个人追偿的权利,从另一个层面上讲,不符和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在承包工程劳务中自身受到伤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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