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单位的伤残人员赔偿标准是什么?

时间:2016-08-30 17:34:37    文章分类:特殊用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

一、   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由非法用工单位支付;

二、    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三、    构成伤残、死亡的,要支付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1、 1)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

2)二级伤残的赔偿基数的14倍;

3)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

4)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

5)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

6)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

7)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

8)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

9)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

10)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2、1)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2)丧葬补助金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执业机构: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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