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9-06 17:39:44 文章分类: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其法定权利。因此,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影响其职工的工伤认定;但是工伤待遇不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而是全部由该企业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