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9-07 11:06:44 文章分类:工伤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如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为职工申请工伤,又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情形,则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满30日内期间的工伤待遇,由该用人单位自行负担。
因此,提醒用人单位注意,单位职工发生伤害事故或有职业病的职工,尽量早申请工伤认定,以免承担本不应承担的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该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