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五条中职工“突发疾病死亡”?

时间:2016-09-09 10:50:43    文章分类: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那么此条规定的“突发疾病”是什么情形呢?

有的人认为,“突发疾病”应为发病前本人不知自己患有疾病,发病前未进行过任何针对疾病的治疗,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疾病突然发生的情形。

有的认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处于社会弱势的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因此,应作出对职工有利的解释。因此,“突发疾病”应从广议上理解,即除了上面理解的“突发疾病”的情形外,还应包职工患有先天性疾病、间歇性疾病、慢性疾病或其他已彰显症状且职工本人也已知晓的疾病。

在实践中,一般也按第二种观点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只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以较快的速度发作,并导致了职工在岗位上死亡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就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突发疾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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