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2-01 16:22:38 文章分类:经济补偿
文/郑艳丽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第一部分 经济补偿金支付的基本情形
一、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基本情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注:仅限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36条;
2、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38条;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不存在过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40条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41条第1款
因下列原因,需要裁员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需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非因劳动者的原因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劳动合同法》44条第1、4、5项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后,在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7、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8、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单位经营期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完毕,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长于单位经营期限,劳动者可以请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三条
9、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