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2-01 16:31:06 文章分类:经济补偿
第二部分、特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一、用人单位支付特别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23条、《劳动法解释四》第六条
2、赔偿金。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8条、87条
2)、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并且该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3条
3)、用人单位有(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之一,并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逾期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8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
二、支付标准
1、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1)、有约定的按约定;
2)、无约定经济补偿金的,可以要求按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赔偿金。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支付的标准为: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标准支付。
2)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支付的标准为: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加付赔偿金:
A适用前提:须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未改正的。
B支付标准为: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加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