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3-07 10:54:23 文章分类:合同规章
文/郑艳丽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出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在送达解除通知书时,由于未依法采用合法的送达方式,而被仲裁机构或法院判定败诉的案例屡屡皆是,那么,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如何才是合法有效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书》呢,根据法律规定,送达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通知时,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在某阀门公司与马某劳动争议一案中,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汴民终字第650号,本院认为,根据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阀门公司将复岗通知送给马某的姐姐马某敏,其姐不是同住的亲属,且马某敏否认签收。阀门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送给马某的女儿马某月,其女儿尚未成年,送达程序亦不合法。阀门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没有提交企业规章制度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的证据,其《关于解除马某劳动关系的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请示》(吉劳仲字〔1995〕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企业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六条和劳动部《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
1995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