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后,如何补发工资?

时间:2017-03-08 14:34:12    文章分类:仲裁诉讼


文:郑艳丽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导读:劳动仲裁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依何标准请求补发确认劳动关系后至劳动合同关系终止(解除)期间的工资?是按原工资标准发放还是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或还是只发放基本生活费?

引发案例:李某2012年6月份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9月份李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之后李某没再去公司上班,公司也未通知李某去上班),经认定,李某在此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李某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因为没有能证明李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因此,2012年11月份,李某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后,2015年3月份,经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某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李某重新递交材料,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李某系工伤,李某还做了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李某的停工留薪期为7个月,构成8级伤残。2015年9月,李某进行了劳动仲裁,除了请求工伤待遇外,还要求了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补发2012年9月份至今的工资等。问题的提出:

1、二审法院判决认定,李某自2012年6月份起至今一直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李某请求补发2012年9月份至今的工资能否获得支持?如果可以得到支持,那么,补发标准是什么?是按出事故之前工资标准补发还是应该按基本生活费补?或是按当地最低工资补发?

2、依《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解除劳

动合同前职工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发放,李某前12个月没有上班,如何计算平均工资?

3、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李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年

以上,公司应支付李某11个月的双倍工资,那么,双倍工资的计算基础是多少呢?

本人认为,本案应分开阶段进行分析:停工留薪期间和停工留薪期后。

首先,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发放,发放标准应按原工资标准。本案中,李某7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即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按李某之前正常提供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发放。

其次,停工留薪后的工资补发问题。各个地方的规定都不一样,有的主张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如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停工留薪前实际工资标准发放,像本案中,就应按照李某2012年6、7、8月份的工资平均工资标准补发2012年4月至合同解除时止的工资。有的主张不应补发全额工资,原因是劳动者没有提供实际劳动,因此,不应支付全额工资,只需支付基本生活费即可。像郑州二七区劳动仲裁委即依据《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13年1月1日实施)停工留薪期后,如没有特别约定,按:停工留薪期后第一个月,工资按原来标准支付,从第二个月起至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本案中,2013年4月,停工留薪期第1个月,应按原来工资标准补发工资,2013年5月至合同解除时止期间,应发放基本生活费即按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补发工资(基本生活费)。

  确定了应补发的工资标准,那么在计算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时便有了计算基础,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工资按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仲裁裁决李某2015年10月份解除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李某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9月份的平均工资标准,即是12个月的平均基本生活费。

 双倍工资(不考虑仲裁时效因素),从2012年7月开始支付,支付至2013年5月,按对应的工资标准发放:即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因为中间有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工资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因此,这中间的部分,双倍工资不足部分,按原来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即可;2013年4月,因为是停工留薪期第一个月,按正常工资标准补发工资(限郑州),因此,这个月双倍工资不足部分,按原来工资支付标准支付。2013年5月,这个月因为补发工资按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双倍工资不足部分,还按基本生活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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