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应注意的程序事项

时间:2017-03-09 11:23:33    文章分类:合同规章

郑艳丽/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否则,可能要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那么,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呢:

1、通知工会,否则可能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案例:在李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某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应通知工会,但本案中,某公司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时并未通知工会,已构成违法解除,某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因此,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郑艳丽律师提示:

1)单位如果成立有工会,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通知一下工会。用人单位可以注意下,该条规定是“通知”,只要履行了通知义务,用人单位程序就没问题,就不需要承担(因此点违返程序性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如果单位没有工会的话,用人单位就不需要通知了。

2)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在“起诉前”一定要注意“起诉前”,因为劳动争议案件,有个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换句话说,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仲裁程序中补一个通知工会的程序,也可以在劳动仲裁后向法院起诉之前补正该程序,这样即使劳动仲裁载判因此为违法解除到法院时也可能不是违法哦。

2、及时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和办理档案、社保转移手续,否则可能承担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为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有档案的,应当一并报送。

案例:在马某与某阀门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汴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阀门公司已为马洪彦参加失业保险,该公司与马洪彦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没有转移档案关系,致使马洪彦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阀门公司应当赔偿由此给马洪彦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开封市失业保险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赔偿金额共计11616元。

律师提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但要注重解除实体条件,还要注意解除程序,解除程序违法,一样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另外,解除后的后合同义务,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时转移档案和社保,是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

执业机构: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南 郑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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