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

时间:2010-07-01 09:43:50    文章分类:工伤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
   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一0六九次会议通过 法释〔一九九九〕十三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年06月25日 实施日期:1999年07月03日 (中央法规)
执业机构: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南 郑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常年顾问 劳动纠纷 破产解散 公司清算 资信调查 工商查询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文书起草 遗产继承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郑艳丽律师 > 郑艳丽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