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22 12:04:10 作者:郑艳丽 文章分类:经济补偿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该法将医疗损害赔偿归为“一元化”,《侵权责任法》在第七章中对“医疗损害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5条规定了“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曾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而非法律,因此,自〈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关于医疗损害赔偿将不再施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法实施后,也不再区分“医疗过错损害”和“医疗事故损害”,直接统一称为“医疗损害”,统一实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另外,自该法实施之后,医疗损害赔偿实施统一的赔偿标准,即按《侵权责任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即16条”侵害他人身体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