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赔偿的范围和项目

时间:2010-07-22 16:10:32  作者:郑艳丽  文章分类:经济补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在该法实施之后,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

1、         受害人受伤(不构成残疾)时的赔偿项目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该伤害不构成残疾,赔偿义务人应向受害人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         受害人残疾时的赔偿项目

受害人致残,除应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之外,还应当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另外,受害人还可以向赔偿义务人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3、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

1)         如果受害人死亡前进行了抢救治疗,赔偿义务人除了应当

根据抢救治疗的具体情况,向赔偿权利人赔偿抢救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之外,还应当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其他合理费用。此外,受害人还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2)         如果说受害人死亡前未进行抢救治疗,赔偿义务需支付丧

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其他合理费用。此外,受害人还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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