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22 16:59:56 作者:郑艳丽 文章分类:工伤赔偿
原告:
被告:(司机)
被告:(实际车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XX分公司
住所:
负责人:
电话: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赔偿费用共计70168.5元(暂计)。
2、 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09月 24日晚 ,原告沿货栈街由西向东步行至货栈街HZJS0025号灯杆处时,被沿货栈街由西向东的第一被告驾驶的豫AJK892客车撞伤。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被告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经诊断,原告1、开放性颅脑损伤(①脑挫裂伤②枕部皮下血肿③颅底骨折),2、脑白质脱髓鞘。
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至今已花费医疗费8000多元,但是被告在原告尚未康复出院,就停止支付原告的医疗费,致使原告无法继续正常治疗。原告老伴现又身患癌症(现已到晚期),还等待原告去照料,但是被告现在却拒绝再支付原告任何费用,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身心。
另外,原告认为,第二被告作为车辆的登记车主和第三被告作为车辆的保险人,也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三被告拒付原告赔偿金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恳请贵院尽快公正审理此案,使原告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0九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