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27 16:10:43 文章分类:工伤赔偿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 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金50000元;
2、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06年10月22日至2008年10月15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24753.92元;
3.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梁敬轩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
4、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及强制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XX)中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于20XX年2月3日作出(20XX)中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本金50000元及自2006年10月22日至2008年10月15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现该判决已生效,且履行期限已满,被申请人仍拒不遵照判决履行给付义务。为此,申请人特申请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0九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