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与次债务人订立仲裁协议,能否排除代位权纠纷的司法管辖?

时间:2010-07-29 16:21:55    文章分类:五险一金

关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订立有仲裁协议,能否排除代位权纠纷的司法管辖,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二是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订有仲裁协议。具体有两种:

1、 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其

债权债务纠纷签订仲裁协议的,不能排斥法院对代位权纠纷的管辖权。因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事先并无仲裁协议,故法院依法受理代位权纠纷,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进行。但是,由于代位权人代位行使的只是其应享有的的债权部分,故对于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部分,仲裁协议应具有法律效力。

2、在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应其债

权债务纠纷已经签订仲裁协议的,也不能排斥法院对代位权纠纷的管辖权。理由是仲裁协议具有契约性与自愿性,其只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效,对于非当事人的第三人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代位权是债权人享有的对其债权进行保全的权利,并非代理 ,因此,代位权人只是代位行使使债务人的权利,而非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其不应受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仲裁协议的约束。

执业机构: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南 郑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常年顾问 劳动纠纷 破产解散 公司清算 资信调查 工商查询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文书起草 遗产继承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郑艳丽律师 > 郑艳丽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