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房改房”如何分割?

时间:2010-07-29 17:28:16    文章分类:特殊用工

      房改房是指城镇居民自行出资购买的根据国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房屋。此类房屋包括国家投资建设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房屋(直管公房)和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投资建设自行管理的房屋(自管公房)以及集体企业投资建设自行管理的房屋。 1、对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婚前承租或婚后承租的以有房 屋并登记为个人名下的房屋,尽管该房屋为个人所有,但按房改政策出售的房屋价格不是单纯的房屋市场价格,该出售价格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因此,分割处理此类房屋时,可在认定房屋为个人财产的前提下,全面考虑夫妻各方在该房改中所体现的福利优惠,按照房改政策将夫妻各方的工龄,职级等因素在房改房出售价格中的比例予以折算,即将隐含在房改价格中的福利政策具体物化,给对方相应的适当补偿。 2、 对夫妻共同所有房屋,在分割时应当按照《婚姻法》《妇女权益 保障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尽量将房屋分割和子女抚养结合起来,以体现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     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夫妻就福利政策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如何具体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区别三种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竞价取得。 (2) 只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按市场价格作出评估,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离婚当事人双方对共同共有的房屋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而要求 分得相应房屋价款的,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拍卖机构对该房屋依法进行拍卖,以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和除拍卖所需费用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执业机构: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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