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既有交强险又有商业第三责任险,受害人可以两个起保险公司

时间:2011-03-28 16:09:45    文章分类:工伤赔偿

郑艳丽律师:对于这种情况,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事故车辆的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责任险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则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可以将该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事故车辆所承保的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责任险不是同一保险公司,则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将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将商业第三责任险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但是司法实践中,如郑州各区的人民法院,在立案时是不允许列第三人的,如是当事人想列第三,得在案件分到法官手中时,向法院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追加。但也有很多法院允许当事人将商业第三责任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的,对此,法院也判决他与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赔偿义务人。

因此,对于以上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的做法也不一样。也使我们在办理此类案时,有些迷茫,还望有统一的标准。(郑艳丽律师原创,转载联系本人)

执业机构: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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