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28 16:21:45 文章分类:休息休假
我们先来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可见并没有要求“证人证言”。
我们再来看《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同样,并没有要求“证人证言”。
从以上可以看出,工伤认定时,必须提交三方面的材料,其一是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这包括劳动合同文书或者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关于后者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其二是关系受伤后治疗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诊断证明等;第三方面是关于能证明,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伤场所和因工作原因受伤即能证明符符合系工伤情形方面的证据,这包括“证人证言”当然也包括其他证据,因此,在证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是否是工伤,“证人证言”能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之一,但并非是唯一的或必须的。如果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以上事实,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有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自己以系工伤予以承认或劳动者有录音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以上事实,则在这种情况下,就无需再提供“证人证言”。
《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明确规定的认定工伤时提交的材料,地区不应以苛刻的再限制劳动者的权利,(大部分证人证言是由同事作证,而这些人与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有的怕得罪单位不愿出来作证,有的是受用人单位的威胁不敢出来作证)因此,某此地区规定必须提交证人证言的作法,与法律是相抵触的。
发生工伤,劳动者已是伤痕累累了,用人单位又是强大的,如果在工伤认定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又再对劳动者的权利加以限制,那么,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权利更难以维护。况且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已作了明确的规定,某些地区的以上作法不仅是对劳动权益的一种剥夺,更是对国家法律的藐视。因此笔者希望,这些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早日改正为好。(郑艳丽律师原创,转载联系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