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伤的时限

时间:2011-03-28 16:23:05    文章分类:休息休假

1、 职工所在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要求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要求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的时间要求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的时间为:15日内。 4、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时限要求是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必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5、申请鉴定的申请人对鉴定的结论不服的,向省、自治区、直 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期限是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 6、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期限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 7、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 及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期限要求自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20内。 8、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9、   视为工伤的情形之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在一定的时间内抢救无效死亡,该一定的时间性是:48小时内。 10、工伤争议仲裁申请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 11、 工伤争议仲裁裁决期限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12、不服工伤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执业机构: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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