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19 14:22:59 文章分类:工伤赔偿
郑艳丽律师:13838273857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为收集证据,或为鉴定、检验,或为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需要,一般会先暂扣事故车辆,那么,交警扣押事故车辆的时间到底是多长,即交警扣押事故车辆的时间?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3条规定: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如事故车辆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可以扣留直至按规定接受处罚或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放行。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规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第4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综上所述: 需要检验、鉴定的可以扣留时间最长为35日。期满的,交警部门就要发还车辆,这时事故受害方如担心赔偿无着落的话,可以申请法院查封事故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