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06 19:08:28 作者:高密律师解立宝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升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审调查,对本案业已了解,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不认可公诉人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从证据上分析,指控王某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任何行为只有符合某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才能成立犯罪;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只能以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法律依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四个部分,在认定行为成立犯罪与否时,这四者缺一不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经反复阅卷,认真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首先,王某某没有伤害孙某某的主观故意。从王某某询问笔录,可以清楚地看到:从造成的伤情上看王某某的行为尚属一般的抓扯行为,没有对受害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从孙某某的笔录可以看出,孙某某和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是孙某某在殴打王某某,王某某面对的是一个身强力壮的男人,其行为是本能的反抗,是为阻止孙某某的侵害行为,是正当防卫,并没有伤害孙某某的故意。
其次,客观上王某某没有伤害孙某某的行为。本案在其他被告人、受害人和目击证人的询问笔录,均没有王某某故意伤害受害人的内容。王某某与被害人的身体接触仅限于一般性的抓扯,王某某在被被害人按到在地后,出于本能才顺手抓起砖头打了被害人头部两下,这种行为是自卫,是本能,并且这种行为一般不会造成伤害结果,更不会造成轻伤,本案的证据也说明本害人是因肋骨骨折造成轻伤,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某某击打受害人肋部,即本案没有任何王某某故意伤害受害人的证据,相反证据显示是刘某某用脚踢了受害人肋部,受害人的轻伤是刘某某造成的。
第三,受害人的轻伤与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王某某只应对造成受害人轻微伤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伤情鉴定报告可以看出受害人系因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本案所有证据都证明王某某仅仅和受害人发生抓扯并在被受害人按到在地后用砖头打了受害人头部两下,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击打受害人肋部。因此受害人造成轻伤与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王某某在整个案情中实施了一般抓扯行为,并没有致使受害人轻伤,因此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王某某的行为与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理由如下: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要求既要在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又要在客观上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首先,王某某和刘某某主观上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通过犯意联络,明知自己的犯罪行为会发生什么样的危害社会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
本案中王某某和刘某某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抓扯前没有任何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抓扯过程中由于王某某被孙某某压在身体底下,看不见上面的事情,因此无论在行为上还是言语上都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受害人的轻伤结果也是王某某无法预料和预知的。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全面和相互的主观联系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因此王某某与刘某某不构成共同犯罪。
其次,客观上王某某和刘某某也没有对受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具体到本案,详细分析整个过程可以分为大致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王某某与受害人孙某某发生抓扯行为;第二阶段,刘某某与与受害人孙某某发生抓扯行为,期间刘某某踢了受害人一脚。抓捕经过、XX市公安局XXX区分局起诉意见书、提请批准逮捕书均载明孙某某与王某某发生纠纷,后孙某某与王某某发生抓扯完后,王某某的老公又与孙某某发生抓扯,孙某某倒地后被刘某某用脚踢了一脚”
本案中唯一的证人证言也证实:王某某和孙某某两个人抓扯在一起,王某某的老公看到这种情况就过去准备把两人拉开,拉开后,王某某老公就与孙某某抓打在一起,证人的证言证实刘某某的本意是为了劝架,并不是故意伤害孙某某,也证实刘某某和孙某某抓打时孙某某和王某某的抓扯行为已经结束,并且在刘某某和孙某某抓打时,王某某没有任何帮助行为。
这充分说明王某某和孙某某发生抓扯、刘某某与孙某某发生抓扯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行为,刘某某和孙某某发生抓扯时,王某某还躺在地上,不可能知道刘某某是否与孙某某发生抓扯,更不可能对刘某某的抓打行为提供任何帮助。因此,通过以上的事实我们知道王某某在整个事件中,与刘某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没有共同的犯意联络,也没有共同伤害孙某某的行为,因此,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三、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即使王某某构成偶然同时伤害行为,伤害结果由直接加害人造成已经查明 ,也应按同时犯罪的处理原则对其定罪量刑。对王某某涉嫌的行为应做无罪处理,应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对宣告无罪。
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张明楷所著《刑法学》认为,同时伤害是指二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而同时伤害他人的情形。我国刑法没有将同时伤害特别规定为共同伤害,所以同时伤害就不能认定为共同伤害,而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同时伤害行为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都不构成犯罪。(2)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轻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轻伤系何人造成时,对任何一方也不应以犯罪论处。(3)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重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重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重伤为何人造成时,可以对各行为人以故意伤害未遂论处。(4)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或者重伤,并能认定各自的行为造成了何种伤害的,应当分别定罪处罚。
刑法学家陈兴良所著《刑法各论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P110)认为,我国刑法对同时伤害的情形没有作特别的规定,因而,只能按照因果关系的一般原则来进行处理。在同时伤害的场合,由于不存在共犯关系,各行为人只有在其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需要对伤害结果负责。据此在能够分辨由谁的行为造成何种伤害结果时,应当分别追究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起故意伤害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1、本案中王某某和刘某某无论是事前还是事中都没有一个共同的犯意联络,不属于共同犯罪。具体理由前面已经论述,不再赘述。
2、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孙某某的轻伤是由刘某某的脚踢行为造成的。
因此,根据同时伤害处理原则,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结果,能辨认该轻伤为何人造成时,即使被告人王某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也应当由刘某某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王某某应当作无罪处理。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退一步讲即使构成偶然共同伤害行为,也应当按同时犯罪的处理原则对其定罪量刑,对王某某涉嫌的行为应做无罪处理,应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对宣告无罪。我的辩护意见就是这些,希望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谢谢。
辩护人:
2020年X月X日
快乐与艰辛的律师执业生涯中,我一直坚持一名中国律师的职业信仰,将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作为自己至高无上的追求,从这里您可以感受到一名律师的专业与坚持!为此,我精研法律,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以勇于担当和负责的精神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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