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患者、医疗机构各自的举证责任

时间:2012-03-29 19:15:00    文章分类:医疗损害

患方认为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过错,构成侵权的,患方应首先举证证明:

1、 患方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如医疗费单据、门诊病历、挂号单、出院证明等可以证明医疗关系的存在;

2、 损害事实

3、 实际损失范围及数额。

医疗机构否认侵权,应当举证证明:

1、 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行为不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唯一原因;

2、 治疗患者原发性疾病的费用。

如果医疗机构提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医方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医疗机构只提供患者的病历及医学教科书等资料,没有提供其他足以证明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或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证据的,视为其没有完成举证义务。

患者在多家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其主张的损害结果无法确定由哪一家医疗机构造成的,由各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各自的诊疗、护理行为不存在过错或与患者主张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若不能确定的,各医疗机构对患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执业机构: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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