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14 17:59:18 文章分类:办案札记
2014年7月,委托人与青岛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留协议,约定公司在其李沧区永安路项目为委托人预留一楼网点房,委托人支付150万元预留金。2016年,委托人发现该公司上述项目网点房与之前规划不一致,不仅面积缩水,且处于半地下,多次与公司交涉无果,并录音取证。
范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于2017年9月向李沧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解除预留协议、返还预留金150万元并承担利息。经开庭审理,我方提交的录音能够证实公司逾期交房、房屋完全不符合约定。鉴于此,公司最终与委托人达成和解协议,返还本金并承担10万元利息。据此,李沧法院作出(2017)鲁0213民初3415号民事调解书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