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赠与他方巨额财产无效

时间:2012-03-29 19:41:16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赠与人的受赠行为,系无偿行为,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外,巨额财产的赠与行为,因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无权单独处理。夫妻一方无偿赠与的行为损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认定无效。配偶一方作为财产的共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撤销该赠与行为。考虑到夫妻财产并未分割,属于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既然认定了赠与行为无效,配偶一方就有权要求全部返还。
执业机构: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青岛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范志强律师 > 范志强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