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享有部分所有权房屋的处理

时间:2012-03-29 19:41:49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包括两种情况:

(1)       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使用权;

(2)       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所有权,不是完全所有权。这主要是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房住房。

审理中双方调解不成的,裁判时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述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执业机构: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青岛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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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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