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劳动争议) 

时间:2012-03-29 19:53:14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青岛市李沧区XXX路XX号XX单元XX户。

被申请人:青岛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X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仲 裁 请 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2008年10月、11月工资 元及按实际支付时间计算的经济补偿金(暂按超1个月计算25%的经济补偿金为  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失业手续;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安排待薪年休假工资报酬1103元。

 

事 实 和 理 由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处职工。双方于2007年 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月日起至2010年月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担任被申请人设备部经理,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2008年11月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2008年10月、11月工资 元。在此之前,申请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000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法定程序且无合法的理由,系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赔偿金9000元;被申请人无任何理由拖欠本人工资,应立即支付申请人2008年10月、11月工资 元。另外,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安排申请人待薪年休假,依法应当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1103元。

鉴于前述实情,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请求仲裁委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 致

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OO八年十二月四日

执业机构: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青岛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范志强律师 > 范志强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