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交通事故中国人与外国人同命不同价?

时间:2012-04-01 12:37:44    文章分类:人损索赔

【案情介绍】

   2009年3月9日清晨,新加坡籍人士陈锐乘坐湖南省衡东县人赵光宗驾驶的小客车途经京珠高速湖南段某处,与前面的一辆水泥搅拌车相撞,造成惨剧。小客车的乘车人陈锐当场死亡。与陈锐同乘一车的曾晖、陈莉、赵阳杰、周鸿鸣也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曾晖为五级伤残,陈莉为十级伤残。

 该起事故经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管理支队潭耒大队认定:张卫华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光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09年4月15日,陈锐的父母向事发所在地的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锐的父母要求几名被告赔偿各项损失总计400万元。

    2009年底,衡东县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赔偿规定(试行)》对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对此案作出判决:张卫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光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陈锐的损失为799855元,伤者曾晖205760.42 元,陈莉 37524.06元,赵阳杰49331.51元。

该案件判决后,在当地司法界引发“国人与洋人同命不同价”的争议。

【律师评析】

  本案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涉外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属于海上人身伤亡损害,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赔偿规定(试行)》,法院判决是有问题的。

目前青岛地区司法实践中,对于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是参照受诉法院城镇居民的标准予以赔偿。这主要考虑到我国目前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方面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存在很大的差距,赔偿义务人负担能力有限。若判决赔偿数额较高,往往外国人或港澳台地区赔偿权利人的利益也得不到实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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