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亲属代签赔偿协议的效力

时间:2012-04-01 12:38:28    文章分类:人损索赔

在我国广大农村和城镇特别是广大农村,一人发生民事纠纷后,不少亲属都主动出面参与调解,甚至代纠纷当事人签订民事赔偿协议,那么这类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除监护人外,如果没有得到纠纷本人的同意,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对这类案件如何处理?下面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来看如何处理这一较为普遍的问题。

【案情介绍】

原告:程先礼、张复英、张疆生、程诚、程伯乐

被告:金谋龙、江兴龙、金海青

2002年1月27日,被告金谋龙在安枞公路旁伐树时,采取了一些必要的安全措施。杨桥镇西安村村民程绪保(原告程先礼民、张复英之子,张疆生之夫,程诚、程伯乐之父)骑自行车从公路上经过,被拉树的绳子绊倒,从自行车上摔下受伤。金谋龙等将程绪保送往A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2002年2月5日,程绪保因医治无效死亡。程绪保死后,其家属将尸体抬至金谋龙家门口,要求金谋龙赔偿,并采取了其他一些过激行为。为防止事态扩大及保护金谋龙的安全,A市郊区化安分局杨桥派出所干警将金谋龙带到派出所。同时,被告江兴龙(金谋龙的姐夫)、金海青(金谋龙的弟弟)作为金谋龙的亲属参与了调解。2002年2月7日,双方就程绪保死亡的各项费用6万元,签订协议时付3万元,2003年1月5日付1万元,至2006年1月5日付清。协议签字生效。由于金谋龙不在调解现场,由江兴龙、金海青代金谋龙在协议上签字,并由二人将金谋龙的兄弟姐妹及其妻的兄弟姐妹凑齐的3万元交付给原告方。2002年2月8日,在江兴龙、金海青将钱交付后,金谋龙从派出所出来,江兴龙将原告收条交给金谋龙。之后,金谋龙与镇司法助理员汪晖及原告方一道到杨桥法律服务所对该协议办理了见证。在办理见证时,金谋龙没有明确表示自己的意思。见证后,汪晖将协议书送给金谋龙,金谋龙在拿到协议时口头表示有异议。此后,原告起诉三被告共同赔偿已到期的1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被告金谋龙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款1万元,并承担此款从2003年1月29日至款付清时止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江兴龙、金海青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对于亲属代签赔偿协议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过讨论后多数人认为,如果纠纷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除配偶代签协议构成表见代理以外,其他亲属代签的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但是,从审判政策考虑,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协议,也不要轻易认定为无效,而应该尽可能寻找其他法律根据,维持协议的内容。如本文开始列出的案例,一、二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进行判决就是很好的思路。这样才能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能使纠纷得到妥善处理,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当然,如果该协议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如果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也应当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附:《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的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未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认定赔偿协议有效。所以,受害人明知自己的亲属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赔偿协议而未作否定表示的,视为其同意该赔偿协议。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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