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因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可就胎儿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时间:2012-04-01 12:38:55    文章分类:人损索赔

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热点。假如父或母亲因交通事故受伤或死亡,对未出生的胎儿是否可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作为未出生的生物体,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当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对于未出生胎儿不享有赔偿请求权,包括不能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但是,作为赔偿权利人的父或母,可选择在孩子出生后再提起诉讼,名正言顺地可以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如果孩子未出生而人身损害一年的索赔时效快届满,可快递的形式向对方主张权利以中断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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