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4-02 08:07:09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增值税发票是兼记供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在现实商业交易中,既有先付款后开具发票的情形,也有先开具发票再付款的情形;既存在着先交货后开具发票的情形,也存在着先开具发票后交货的情形,甚至存在着很多代开发票的现象,情形不一而足。因此,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增值税发票一般不能单独作为支付价款的证据,也不能单独作为货物交付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应综合当事人的约定、商业惯例和交易习惯等因素来加以认定。
来源:民事审理例释 高益民主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