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守约方能否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时间:2012-04-02 08:23:47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解除或终止,约定的权利义务消灭,但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继续有效,也就是说违约金条款应继续适用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相关赔偿、违约责任等问题。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三种情形例外:

 

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实质是以新的合同代替原来的合同。若并非因一方违约而协议解除原合同,原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不再适用。若因一方违约而协议解除原合同,且新合同对违约责任作出新约定,该约定取代原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适用新合同的约定;若新合同未对违约责任作出新约定,原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仍继续适用。

 

2、 当事人依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解除的,若依据解除的条件并不是一方违约的,违约金条款不再适用;若依据的解除条件是一方违约的,则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仍然适用。

 

3、 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解除的,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形均属于违约,因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金条款依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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