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不予受理

时间:2012-04-03 08:08:23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文系体现婚姻法立法宗旨的倡导性条款,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但夫妻一方以忠实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防止将道德义务物质化、金钱化。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处理意见如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夫妻双方签订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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