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青岛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案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

时间:2012-04-04 12:46:59    文章分类:人损索赔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青岛市统计局发布的《青岛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0年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998元,2010年青岛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550元。

以2011年青岛市为例:

伤残等级

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元)

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元)

一级

499960

21100

二级

449964

189900

三级

399968

168800

四级

349972

147700

五级

299976

126600

六级

249980

105500

七级

199984

84400

八级

149994

63300

九级

99992

42200

十级

49996

21100

执业机构: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青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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