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将车辆交车行出租,交通事故后谁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2-04-04 13:04:15    文章分类:人损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等司法解释所确定归责原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确定的基本原则就是以机动车运行支配和机动车运行利益归属为标准,凡是符合其中一个标准的均应当确定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车主将车辆交车行出租,车主、车行对车辆出租均有收益,承租人实际支配车辆运行,因此,车主、车行、承租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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