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合同法所规定“合同履行地”?

时间:2012-08-08 19:50:04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格的,按照规定履行。这一条在明确了标的物价款方式的同时,还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需要确定,这关系到确定标的物价款时所指向的履行地。“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应为县(县级市、区)级行政区域。实践中,有些买卖标的物是限制流通的,或者流通性很差的,因此,在县(县级市、区)级行政区域内无法确定标的物价款的,可在上一级行政区域内确定,依次上推。如果标的物仅属于某一或某些区域,标的物的价款可以参照唯一的区域价格或最相关区域的价格确定。

 

来源:商事审判例释 梁作民 高益民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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