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按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侵权赔偿数额进行理赔是否合法?

时间:2012-08-27 18:58:15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实践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确定侵权人对受害方的侵权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侵权人再以被保险人身份,向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往往不按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赔偿数额进行理赔,仍然其内部标准核算理赔,最终理赔数额与被保险人已承担的赔偿数额有差距,有时甚至差额巨大。

律师认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赔偿金额已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保险公司除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免赔、比例赔偿或不予赔偿等项目之外,应当按照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数额进行理赔。若保险公司未按生效判决所确认的赔偿数额理赔,被保险人可起诉讼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理赔差额部分。

    另外,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赔偿数额系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或通过法院调解程序确定的,法院是允许保险公司对相关事实进行必要的审查。

执业机构: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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