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9-24 20:17:36 文章分类:办案札记
2011年7月22日,青岛某装饰公司向青岛某建材公司支付13000元定金购买铝材,货物总价款为167800元,并约定货到付款。7月25日,该装饰公司在收到全部铝材后未能支付货款。经建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范律师接受建材公司委托,代理其与装饰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经四方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装饰公司一次性支付余下近16万元货款。四方区人民法院做出(2012)四商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