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如何把握员工“不胜任工作”?

时间:2012-11-29 23:02:21    文章分类:人资管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权利。但,何为“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如何去把握呢?

律师认为:

第一,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岗位职责。这是用人单位确认劳动者胜任或者不胜任工作的前提条件。

第二,设计可操作性强的考核流程,形成规章制度并公示。

第三,对于考核结果由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若劳动者规定好录用条件后,可对考核结果开会公布,并给予劳动者辩论的机会,同时做好会议记录。

    第四,依法定程序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执业机构: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青岛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范志强律师 > 范志强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