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4-03 22:12:20 文章分类:办案札记
2010年8月起,委托人将20多万元分多次以现金方式借给王某某。2012年8月,王某出具借据一份,确认借款总额为30万元,并约定半年之内还清。王某某逾期不偿还,委托人多次催要未果。
范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借款经过,整理借款借据、谈话录音等证据材料,积极与主审法官沟通,顺利协助法院完成送达程序。本案经开庭审理,法院对我方提供的借款借据、谈话录音等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据此作出(2013)四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偿还委托人30万元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