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

时间:2013-04-07 20:57:54    文章分类:人资管理

青岛法院和劳动仲裁召开联席会议,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具体如下:

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系惩罚性赔偿金,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次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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