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获超法定标准赔偿

时间:2013-05-10 21:07:05    文章分类:办案札记

委托人于2012年8月到青岛某公司(外资)担任行政专员,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每月工资9500元。2013年3月,该公司无故解除与委托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范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其向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裁决公司继续履行与委托人之间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发工资。在本案开庭前,双方多次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4万元,并将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补缴至协议签订之时。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我方向市南区劳动仲裁委撤诉。

执业机构: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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