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5-16 19:41:25 文章分类:办案札记
2011年1月,王某某受刘某所雇,驾驶属于刘某装载机行驶即墨普东镇时,与委托人驾驶摩托车相撞,致车损及委托人受伤。交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委托人承担次要责任。刘某与青岛某工程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将该装载机连人带车一并租赁与青岛某工程公司。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委托人伤残构成一处六级、一处九级、二处十级。经开庭审理,即墨市人民法院基本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作出(2012)即民初字第4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青岛某工程公司连带赔偿513479元。
